侮辱国旗不应轻判 律政司理应上诉

时间:2019-11-05 来源:文汇网

高佩璇港区全国政协委员

日前香港法庭对沙田侮辱损毁国旗案的判决,竟然只以200小时服务令对被告轻轻放过,大众为之哗然。这是暴乱以来的首宗辱国旗判决,具有指标性意义,最终却只是如此判罚,令人愤慨。我们呼吁特区政府提出上诉,向社会发放出正确信息。

对于此案的判决,我们有几点不「明白」需要请教裁判官:一是判决中说,案件性质严重,但最终为何用仅判200小时社会服务令这个极轻的罚责;二是裁判官指案件没有量刑指引,但国旗法是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、在香港特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。根据香港《国旗及国徽条例》第七条「保护国旗、国徽」,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、毁损、涂划、玷污、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,即属犯罪,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,最高可处以监禁3年及罚款5万元。此外,作为实施判例法的地区,香港此前也有案件相同的判例作为依据,比如古思尧焚烧国旗及涂黑国旗与区旗案,被告被判监9个月。如今那位法官「没有量刑指引」的结论何来?第三,辱国旗案件性质严重,仅判200小时社会服务令,而之前在美国领馆外墙涂抹的人却判处监禁4周。香港法院也有「双重标准」吗?难怪许多法律界人士认为,此案是对香港法治的歪曲。

9月22日沙田侮辱损毁国旗案的确「性质严重」。媒体报道,当天黑衣人将沙田大会堂旗杆上国旗拆下,被告罗敏聪等人将国旗带入新城市广场扔在地上践踏、喷黑国旗及向国旗泼洒不明液体。其后再把国旗丢入垃圾桶手推车,然后连同国旗推落沙田公园水池。之后蒙面人从水池拾起国旗弃到城门河。如此直接挑衅国家主权原则的恶行,法律为何能网开一面、为何能法外开恩?又如何能给社会以警告和震慑?

国旗和国徽、国歌一样,是宪法规定的国家象征和标志,体现国家的神圣与尊严。对国旗的公然污损与侮辱,是对国家尊严和民族感情的严重践踏,也是对香港「一国两制」的严重挑衅。对于滔滔民意,对于此案判决偏离香港法治,律政司有责上诉。法庭也需要思考,对侮辱国旗案如何做到判决合法、合理、合情,才能真正维护香港法治。